一、评奖依据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浙大发研〔2022〕47号)、《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12〕218号)、《浙江大学社会学系研究生评奖考核细则(试行)》、《关于做好浙江大学2023-2024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3-2024学年研究生学年小结及评奖评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和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评选。
二、参评对象与参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可申请专项奖学金,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优博资助除外)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根据《浙江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参评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诚实守信,勇于进取,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美育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健康的审美追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担任社会工作或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等,具有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较强的服务奉献意识。
5.按要求缴纳学费并完成注册。
6.参评学年不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学籍状态。
7.参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8.截至评选工作启动时,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以学籍信息为准,处于优博论文资助阶段的研究生可参评)。
9.所有奖学金参评者参评学年应至少获得1项个人荣誉称号(即优秀研究生、五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单项荣誉)。
参评国家奖学金,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参评学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优秀”。(新生除外)
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20〕57 号)第十四条规定,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未发的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学年,硕士生20000元/学年,名额为博士生1人,硕士生2人;专项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下达,金额、名额待定。
四、评审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同时评选,研究生可同时申请,有意向者请于10月7日上午9:00前将以下材料电子版提交至邮箱[email protected](邮件命名为“学号姓名-23-24学年国奖专项奖学金申请”):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3)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
(4)社会学系研究生评奖考核汇总表(附件4);
(5)相应证明材料。
2.汇总申请名单和材料后,由社会学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按评分排序依次确认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初评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汇总。
3.获国家奖学金者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正反打印;获专项奖学金者具体要求按后续通知要求。
五、注意事项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配合做好后续资格审核和问卷调查等工作。
3.奖学金评定中,所获奖学金的荣誉可兼得,奖学金不兼得,奖学金按就高的原则发放。
4.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所使用之成果,必须以浙江大学为第一单位,产出时间为2023年9月-2024年8月之间。
5.研究生本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撤销相应荣誉和奖励,追回已发奖学金,停发待发奖学金,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6.获得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推荐的研究生根据后续通知进行网上填写申报。所有获奖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为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88208155 邮箱:[email protected]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2024年9月26日